一、农村大型养鸡场用地审批条件?
一、农村大型养鸡场用地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在《全国土地分类》中,明确指出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在农业用地上修建养殖场,不算属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
1.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
2.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
3.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必须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等。
4.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养殖用地审批流程
根据国家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可以在上面建造养殖用房,在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的前提下,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选择耕地用于养殖业。
1.《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2.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3.养殖用地审批需要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这方面需求的朋友,要咨询当地的人民府,具体审批时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二、养鸡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吗?
养鸡用地属于农业用地。
因为农业生产就是包含的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生产,其中副业生产就是指的家禽家畜养殖生产,这些生产都是依靠土地为基础才能进行。因此,农户承包土地后,根据需要,可以向村委会申请,办理家禽家畜等副业生产,通过土地的使用价值,增加自己的农牧业收入。
三、养鸡场用地要求?
根据养殖的性质、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衡量而决定选址。具体要求:
(1)地形开阔,地势较高
地形要开阔,不要过于狭长和边角过多,否则不利于养殖场及其他建筑物的布局和棚舍、运动场的消毒。地形应适合建造东西长、坐北朝南的棚舍,或者适合朝东南或朝东方向建棚舍。应选在较高的地方,否则容易积水,不利于养殖。
(2)面积适宜,土质较好
地面大小应当满足养殖需要,最好还要考虑发展所用。如建造一个肉鸡棚舍,占地面积一般为10.8米×51米,另外还要考虑生活住房、饲料库、育雏室等房舍的建筑用地面积。
所选场址的土壤应是沙壤土或壤土,不宜在沙土或黏土地上建棚舍。因为沙壤土透气透水性较好,持水性小,雨后不泥泞,易于保持适当干燥,可防止病原菌、寄生虫卵、蚊蝇等滋生繁殖。同时具有自身净化、土温比较稳定的优点,对养殖比较有利。壤土也有着较多的优点,也可在其上建场。沙土或黏土缺点较多,不宜在其上建场。
(3)向阳避风,平坦干燥
地势要向阳避风,以保持小气候温热状况相对稳定,减少冬春风雪侵袭,特别是要避开西北方向的山口和长形谷地。
地面应平坦,不应凸凹不平。为了利于排水,要求地面稍有坡度,坡面要向阳。地面应干燥,不能潮湿,场地通风良好。
(4)交通方便,水电可靠
交通应该比较方便,便于运输,以利送料和销售。
水源要充足,以满足养殖过程中的用水需要。在养殖过程中需要大量清洁饮水,棚舍和用具的清洗及消毒都需要水。必要时应考虑在所建鸡场附近打井,修建水塔。要求水质要好,水中不能含有病菌和有毒物质,澄清、无异味。
在整个养殖过程中不能断电,要求供电情况必须可靠。在经常停电的地区,要自备发电机。
(5)离开村庄,躲开公道
所选场址应是环境比较安静而又卫生的地方,同时要求符合社会公共卫生准则,不能靠近村庄、城镇和集市等人群比较密集的地方,不能使其成为周围社会环境的污染源。
(6)避免污染,环境达标
所选场址要远离有“三废”排出的地方,离开兽医站、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疫病常发区等易造成病原传播的地方,不能在旧鸡场上建场或扩建;离开水源保护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等不能受污染的地方;离开空气污浊、潮湿、阴冷或闷热的环境和地带,同时远离果园,以防农药中毒;附近也不能有脏水沟。
四、2021年养鸡用地流程手续?
(一)经营者申请。
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因此,建设养鸡场等农业设施,不仅需要与村委会达成用地协议,还必须依法履行以上审批程序。经营者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不得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五、农村小型养鸡如何申请养殖用地?
在农村办个养殖场需要批地,具体手续如下: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
其中有规定:
(一)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六、临时用地转永久用地条件?
临时用地不管多长时间都不会被转变为永久用地。因为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用地的,土地使用者与有关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七、殡葬用地规划条件?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 建造坟墓 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商业用地规划条件?
商业用地规划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需要土地部门的领导签字意见2、步骤:如果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但有一个问题就是,按市场价格补交差价就可以
九、产业用地出让条件?
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经批准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按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同一基准日的地价之差核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用途,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
十、工业用地条件?
是指满足工业用地标准(即简称“标准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工业园区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并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