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土地纠纷法律大全?

一、山林土地纠纷法律大全?

土地承包合同违约的赔偿是基于不同的违约情况而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承包方没有依约定交纳承包费,构成违约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承包费或交纳承包费等方面产生争议的,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决。

2、承包方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0条第2项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规定:“因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对承包经营的标的物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出现上述行为,即是严重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山林,土地,田,界线怎样划分?

按土地要素划分,纱,绫是植被覆盖率集中的地方,而土地,包括大面积所拥有的地方都是土地儿天地的话是通过人为耕作而改变的地方。

分别按照这些方法进行界限的划分。

三、哪个部门管山林土地纠纷?

  林权纠纷属于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土地使用权纠纷属于国土资源部门管。还有第三种情况,属于林场或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山林则按承包合同约定或发包机关调整。

四、工业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是否是土地闲置?

认定为闲置土地是需要被罚款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土地使用权人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并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3)已动工开发但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并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五、农业生产要素土地的问题?

第一粗放经营:在较低的技术水平?将一定量的生产资料和活劳动分散投入到较多的土地业广种薄收。

第二:土地过度施化肥,造成土地容易板结。还有过度利用土地,选成地力下降,没有轮作,没有让部分土地得到充份休息,这种现象在湛江比较普遍。

六、山林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灾林地。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国营采育场、国营伐木场、森林经营局(所)、国营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营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国有林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各级林业工管部门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

(四)审核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宜,对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七)负责国有林地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

(八)协助人民政府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五条 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六条 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即林权证(或者山林权证,下同),为该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林权证前的具体审核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核发林权证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核发林权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无争议;

(二)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

(三)面积、四周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吻合;

(四)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七、山林土地纠纷归什么部门管?

山林土地纠纷,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可以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八、农业生产企业是否进行土地确权?

农村农场土地使用权当然也是需要确权的。国土部有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里面要求的是到2018年底前要完成权属清晰、没有争议的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这样一来,国有农场等农垦企业就能对其合法取得的土地等不动产享有物权了。

二、国有农场确权主要是明确清楚:

(1)土地使用权主体;

(2)土地使用权类型;

(3)土地用途。

现在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已经在有序开展了,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其2017年下发的《自治区地方农垦国有农牧场土地使用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中就有要求;

(1)国有农场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办理确权登记;

(2)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设施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确权登记,有争议的需要争议解决后再确权。

确权流程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差不多,在展开土地权籍调查之后,各地农垦主管部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符合登记要求的成果资料,提出登记申请即可。

三、农村农场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1)国有农场土地的确权是将土地使用权确到农场,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是将土地所有权确给村集体,承包经营权确给农户;

(2)国有农场土地确权是国土部牵头,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是农经部牵头;

(3)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畴,发放“不动产权证”,而农村集体发放的是“承包经营权证”。

另外解释下,不少人都认为国有农场的土地都是国有土地,其实这是不一定的,也有可能是当时租用的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而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是国家的,只是将使用权以合法方式租给农垦企业,这就需要确权确定该国用农场的土地性质。

因此,农场境内或者代管的集体土地,不适用农场国有土地确权政策,不在此次确权范围。

农村农场土地使用权是需要经过法律的程序对其具有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隶属权进行详细的规定。农村农场土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使用权的概念略有不同又有所重和,在辨别两种土地使用权时要参考具体的法律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判断。

九、农业生产的作用对象是土地?

农业生产的作用对象是动植物。因为:

1、农业生产指种植农作物的生产活动。包括粮、棉、油、麻、丝、茶、糖、菜、烟、果、药、杂等农作物的生产。

2、农业生产活动是指人类利用土地的自然生产力,栽培植物或饲养动物,以获得所需的产品,因此,农业生产的对象是动植物。

十、农业生产要素土地有哪些问题?

(一)农民难以放弃土地所承载的多重效用

1.土地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要素之一,农民既可以通过自己经营土地而获得净收益,也可以通过把土地出租给别人经营而获得租金。无论是自己经营还是转让土地的使用权,都实现了土地的直接经济效益,增加农民的收入。

2.在农村社会保障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土地充当着社会保障的角色,发挥着社会保障的效用。当农民单一从事农业生产时,土地提供了农民生活所需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活;当农民兼业从事非农生产时,尽管失去非农就业机会,农民仍可返乡从事农业生产以获得农业收入,这时,农村的土地作为他们最后的也是最基本的保障,起到了蓄水池的作用,这无疑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3.农民在土地上劳动时,劳动和其他生产资料相结合产生了收益,进而在收益分配时,劳动可以得到相应的报酬。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土地上劳作的农民实际上是自己雇佣自己。因此,农民一旦拥有土地,也就意味着处于就业状态,即土地为农民提供了就业保障的效用。

(二)地势、气候影响土地流转工作

双戛街道地势海拔较高,气温偏低,土地由于开发建设,导致土地零星破碎,加上农户多数地块不平整,造成种植成本高,致使土地流转工作滞后。中箐村魔芋种植示范基地,共流转面积364.97亩,按每亩450元来算,金额共328.473元。由于气候,地块不平整等原因,魔芋种植成本较高。双戛脱贫攻坚产业园共流转面积62.871亩,拟交易额共15089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