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安全保障条例

一、农业生产安全保障条例

农业生产安全保障条例的重要性

农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人民生活的重要保障。为了确保农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我国制定了《农业生产安全保障条例》,该条例对于推动农业发展,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加强农业生产安全监管

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许多风险和隐患,例如自然灾害、病虫害、非法投放农药等。《农业生产安全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农业生产的各方责任,加强了监管机制。通过加强监管,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农业生产安全问题,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 促进农业科技创新

科技创新是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农业生产安全保障条例》要求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农业科技创新可以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农业风险,保障农产品的供应稳定。

另外,农业科技创新还能够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减少农业对环境的影响,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通过科技创新,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为农民增加收入,改善农村经济发展。

3. 推动农业产业化

农业产业化是提高农业竞争力和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农业生产安全保障条例》要求加强农业产业化发展,推动农业生产从传统的自给自足转变为市场化、产业化经营。

农业产业化可以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标准化和集约化,提高农业效益。通过农产品加工、包装和运输等环节的规范化,可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农业产业化还可以推动农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增加农民的就业机会,提高农民收入。

4. 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农业生产安全保障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利益。《农业生产安全保障条例》通过明确农民的权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例如,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生产收益权等,确保农民享有合理的收益。

保障农民的权益可以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同时,也可以促进农村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

5. 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供应

农业生产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农产品供应。《农业生产安全保障条例》要求保障粮食生产的安全和稳定,确保粮食供应的充足性。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管要求,加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和检测。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增加人民对农产品的消费信心。

结语

《农业生产安全保障条例》的出台,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通过加强农业生产安全监管,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推动农业产业化,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供应,可以实现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

农业生产托管是农业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作为全国首部相关地方性法规,已于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为山西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法律支撑和保障,为全国农业生产托管立法探索提供山西路径。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是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前提下,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者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服务主体完成或者协助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

  条例共22条,明确了服务主体范围,包括农机户、农户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指南,涉及优选良种、深翻(松)、整地培肥、适期播种、病虫害防治、测土配方施肥、节水灌溉、秸秆综合利用、适期收获等区域适应性强的先进适用技术,指导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三、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条例?

农业生产条利所称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指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前下,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者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服务主体完成或者协助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

条例所称服务主体,包括农机户,农户自愿组成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

四、密码安全条例?

《密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密码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的安全监测预警、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通报、重大事项会商和应急处置等协作机制,确保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安全管理的协同联动和有序高效。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确保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安全,全天候全方位感知密码安全态势,就必须统筹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密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间的监测预警、风险评估、信息通报、重大事项会商等协作机制,准确把握密码安全风险发生的规律、动向、态势,实现密码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分析、有效使用和共享,提高密码安全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五、施工安全条例?

一、一般行为规范: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不得穿硬底鞋、高跟鞋、拖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2、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梯子必须有防滑措施,对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适宜进行高空作业人员,严禁高空作业。另外,配齐相关安全保护装备,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3、所有用电装置、机具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并有漏电保护措施。

4、氧气、乙炔气等必须远离火源,并应分开放置。氧气、乙炔气瓶严禁存放在宿舍内。

5、工作行灯电压不超过36V,灯具离地面高度底于2.4米等场所照明电压不大于36V。潮湿及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照明电压不大于24V;

6、严禁酒后或身体不适者进入工地施工。

7、所有施工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贯彻安全施工规范措施,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施工规定。

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1、施工前,项目部应对施工人员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措施和人身防护品,未经落实不得施工。

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方能投入使用。

3、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空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施工中对高空作业的安全设施:脚手架、操作平台、梯子、安全带、安全网等必须完好,发现有缺陷或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5、施工作业现场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应一律拆除或加以固定,高空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并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通道板和登高工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余料及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6、雨天、雪天进行露天高空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防冻措施,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于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防雷设施,遇有四级以上大风、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后,均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完善。

7、临边作业、洞口是施工过程中极易发生坠落事故的场合,施工时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严禁进行施工作业。

8、攀登作业、悬空作业时用具结构上必须牢固可靠,梯子不得缺档并梯脚应有防滑措施、施工架板两头固定、安全带及挂钩完好无破损,不符和要求的严禁使用。

9、攀登作业、悬空作业时应注意所处位置的可靠性,不得在正在安装的管道上行走、站立或停靠。

10、操作平台应具有必要的强度和稳定性,使用过程中不得摇晃。

11、交叉作业中应密切配合,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进行,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物件之外,不符和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12、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的通道,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13、登高焊割作业应根据作业高度及环境条件定出危险区范围,一般在地面周围10米内为危险区,禁止在作业下方及危险区内存放易燃、可燃物品及停留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有转人监护,作业场所必须有消防器材。

14、登高焊割作业人员必须戴好符合规定的安全帽,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长度不超过2米,安全带上的安全绳的挂钩应牢靠。

15、登高焊割作业人员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梯子,梯脚需要有防滑措施,与地面夹角应小于60°,上下应放置牢靠,不准两人在同一梯子上作业。

16、登高作业时,禁止把焊接电缆、气体胶管及钢丝绳等混绞在一起、或缠在焊工身上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如有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

17、焊割作业结束后,应整理好工具及物件,防止坠落伤人。此外还必须检查工作地及下方地面是否留有火种,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六、水上安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以下简称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建筑,包括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

第六条 从事需经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七条 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八条 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无关船舶、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第九条 许可证应当注明允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名称、船名、时间、水域、活动内容、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在原许可证上签注延期期限后方能继续从事相应活动。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许可证上注明的船舶在水上水下活动期间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未办妥前,变更的船舶不得从事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许可证上注明的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活动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水上水下活动中止的;

(二)3个月以上不开工的;

(三)提前完工的;

(四)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法实施的。

第十三条 从事维护性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通报。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明确本单位和施工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作业期间安全管理,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的各项要求。

第十六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投标前明确参与施工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应当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条件,在工程招投标后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将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及人员和为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服务的船舶及其人员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并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七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八条 涉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保障施工作业及其周边水域交通安全。

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包含涉水工程对通航环境、水上交通秩序的影响分析、存在的问题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九条 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许可前组织专家对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进行技术评审。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在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作业内容、核定的水域范围和使用核准的船舶进行作业,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施工进度及计划,并保持工程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

(三)使船舶、浮动设施保持在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四)实施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船舶、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在现场作业船舶或者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

第二十一条 水上水下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公告安全作业区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切实落实通航安全防范措施。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安全作业区的范围。需要改变的,应当由海事管理机构重新公告。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碍航物未清除前,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显示信号,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在工程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工后或者工程竣工后,将工程有关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水工程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建设单位、主办单位和施工单位所属船舶、设施、人员水上通航安全作业条件、采取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一)因恶劣自然条件严重影响施工作业及通航安全的;

(二)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一)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五)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四)擅自扩大活动水域范围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第三十条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许可证,擅自构筑、设置的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设施,船舶不得进行靠泊作业。影响通航环境的,应当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者拆除,搬迁或者拆除的有关费用由构筑、设置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法定的条件进行海事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军港、渔港内从事相关水上水下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7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9月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公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七、校园安全条例

校园安全条例,是一项保障学生安全的重要法规。近年来,校园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有效预防和解决校园安全问题,制定并执行校园安全条例至关重要。

为什么需要校园安全条例?

校园是学生学习和成长的地方,也是他们的第二个家。然而,校园安全问题却时有发生。校园欺凌、校园暴力、校园性侵等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威胁着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制定校园安全条例的目的在于通过明确的法规,确保校园秩序良好,维护学生的安全和权益。校园安全条例为学校提供了一系列策略和指导,帮助学校应对校园安全问题,预防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校园安全条例的内容

校园安全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 安全责任:明确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等各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 校园安全防范:制定相关措施,确保校园设施的安全,包括校舍的维护修缮、校园周边的安全设施建设等。
  • 校园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来校人员和外来人员的管理,确保校园环境的安全。
  • 校园安全教育:加强校园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学生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
  • 校园安全事件处理:规定各类校园安全事件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保障学生的权益。

校园安全条例的意义

校园安全条例的制定和贯彻执行对于保障学校安全至关重要。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防范校园安全问题:校园安全条例的制定有助于提高学校防范校园安全问题的能力。通过明确的法规和条款,预先制定相关措施,有效减少安全事件的发生。
  2. 加强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校园安全条例的宣传和教育有助于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对能力。
  3. 确保学生权益:校园安全条例的制定规定了校园安全事件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保护了学生的人身权益。
  4. 提高学校声誉:校园安全问题的处理和解决对于学校的声誉和形象有着重要影响。制定校园安全条例有助于提升学校的声誉和形象。

校园安全问题的解决途径

校园安全问题的解决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和努力。以下是一些解决途径的建议:

加强校园安全教育: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教育的力度,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加强师生互动: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畅通师生之间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学生的安全情况。

完善校园安全设施:学校应加强对校园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校园的安全环境。

建立校园安全联防机制:学校可以与公安机关、社会组织等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共同维护校园安全。

综上所述,校园安全条例的制定对于学校的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制定并严格执行校园安全条例,才能更好地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八、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九、监理安全条例?

安全监理管理制度范本篇一

  一、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总监离工程师应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劳动纪律、专业技能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2、按照培训计划选送有经验和责任感事业心强的人员进行进修培训,同时应结合施工特点经常对监理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努力提高队伍的整理素质,增强安全监管能力。

  3、监理站根据学习制度要求每月组织有关监理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学习,时间不少于2h。

  4、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进展及特点和项目机构要求,及时对监理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和交底

  二、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1、监理站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应逐步完成由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管理模式的转变,即:实行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不断加强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监控把关和推进!

  2、所有工程开工前都必须针对工程结构形式、施工工艺、施工机具、周边环境和气候等特点,要求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水下、水上作业、基坑支护、起重吊装、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大型机械设备拆装、压力容器工程、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工程及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等,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对危险性较大的项目,要经五人以上的专家组论证同意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方可组织施工。

  3、对危险性大、高温期或冬(雨)季施工期长的工程,应独立编制季节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从防护上、技术上、管理上采取强化措施,以做好高温炎热季节的防暑降温、防食品中毒工作,保证雨季施工的防雨防潮防雷电、防漏电及冬季施工的防寒、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工作

  4、监督施工单位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⑴、监理站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向工程负责人,有关技术、安全、质量等管理人员及施工从业人员进行交底。

  ⑵、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负责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交底会。

  ⑶、安全技术交底应履行签字手续,交底内容全面、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交底应一式3~4份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后由交底人、接收人及项目管理机构安质部门和监理分站分别存档备查。

  ⑷、施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工作内容。

  ⑸、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严格依照交底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⑹、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安检人员应检查现场落实情况

  ⑺、监理人员对方案和措施进行监控,对未按要求落实的或违规、违章、违标作业应坚决制止,对不听劝告的,应立即向分站长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采取暂停报验等强制性措施予以制止。

  5、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资料必须齐全、清晰、真实、完整、有效,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6、监理人员应认真审核各类安全技术资料,需现场核实的应及时到现场核实,严格按规范和有关把关签认,同时应及时整理归档,严禁补签漏签或违规乱签盲目签字。

  三、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进场大型施工机械(包括:混凝土运输车及输送泵、压路机、平地机、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打桩机、发电机组、空压机、钻机、潜孔钻机、混凝土立式拌和机、提梁机、运梁车、架桥机、造桥机(移动模架)、衬砌台车等机械设备应当附有设备出厂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施工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和考试,并定期进行相关施工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形成记录及台账

  2、监理站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大型施工机械使用前进行自检并做好记录报监理站审批,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3、监理站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加强设备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细则);定期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设备保养、检修制度、安全教育制度、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4、大型施工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

  5、大型机械临近营运线施工时要严格执行“一机一人”的专职防护,“人随机动”,来车时提前停止作业,现场设置警戒线的防护措施。

  6、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单位对现场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由施工单位整理形成记录。大型施工机械应进行定期检验,未未定期检验或不合格的机械不得使用。

  四、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制度

  监理站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建立完善的施工组织机构,配齐相关人员;监理工程师应审核以下内容:

  1、 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或批文,营运线上施工应有路局签发的《营业线施工许可证》

  2、 施工单位施工组织机构框架图及人员名单,外聘劳务人员应纳入其班组管理。

  3、 安全质量专职检查体系机构图、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

  4、 项目经理、总工、安全专职检查人员、质量专职检查人员的有关要求持证上岗的证书

  5、 各类特殊工种操作证和有关要求持证上岗人员的有效证件如:吊车司机、上下电梯司机。

  6、 对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施工人员中途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并经培训教育考试合格方能上岗作业

  五、安全重大方案审查制度

  1、监理站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部有关《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如:隧道开挖、爆破作业、大型设备的起重吊装、施工临时用电、高空作业、深基坑开挖、大型支架、临边围护工程、模架制梁、水上作业等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专家组论证通过。

  2、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专项措施须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监理站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总监离工程师批准方可下发执行。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逐级细化施工方案和措施,细化的施工方案措施必须针对性强,并具有可操作性。

  4、经过审查批准的方案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组织逐级召开专题会进行交底,做到逐级交底签认,责任到人。

  5、监理人员应参加施工单位召开的安全技术交底会议,并记入监理日记,对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不得同意施工作业。

  6、凡未达到以上要求的施工单位强行施工的,监理人员必须里上报监理站,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签发暂停令,暂停该工程施工、检查与验收,并上报项目管理机构。

  6、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制度

  1、监理站应督促施工单位开工前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应急救援组织,配齐应急救援人员,配备不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救援物资。

  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预案进行审核,现场实地查看清点确认救援人员、机具物资配备等有关事宜,确保落实到位。

  3、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应急预案符合要求,签认后报监理站,经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备案。

  4、监理工程师经常检查应急机具、物资是否完好齐全,存储到位,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应急救援和消防演练,确保应急救援时能熟练进行。

  5、监理工程师加强现场应急救援的动态管理,根据工程的推进,适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方案或措施、救援物资的补充与完善。

  7、安全检查制度

  一、定期检查:

  1、总监离工程师应每季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综合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①外业检查:对管段内施工现场、驻地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重点施工项目、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的现场控制、制度的落实、作业标准、文明施工等应对照要求检查。

  ②内业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制度、措施、方案的落实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技术交底、文件学习传达情况,内业资料整理是否完善等

  2、安全监理工程师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施工项目,关键工序重点抽查。

  二、专项检查: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专项或季节性安全专项检查,如用电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隧道、防火防爆、节假日前后、雨季、冬季、台风前后等;要对定期检查存在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对各监理组(分站)现场安全监控情况进行检查。

  三、日常巡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加强对管段内施工情况日常检查、巡查、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应现场把关,对定期和专项检查发现及项目管理机构提出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落实,及时反馈信息,并做好记录。

  8、安全例会制度

  1、监理站应建立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主要内容:学习文件、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安全管理经验,制定针对性措施、布置下阶段安全工作重点。

  2、总监或副总监每月主持召开施工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安质负责人、监理组长(分站长)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工作协调会、总结、分析、布置安全工作。

  3、监理站和各监理组(分站)建立安全隐患问题数据库台账,作为分析依据,落实整改闭合。

  安全监理管理制度范本篇二

  在以往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及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职责与责任,但在今年 月 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次对监理单位在施工监理中的安全控制职责作出了规定, 并以法规的形式提了出来,是对以往法规、规范及合同关于监理单位职责规定的进一步延伸。根据该条例的要求对本公司各项目监理部的现场安全控制方法初步要求如下:

  一、条例对监理单位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

  按照该条例,监理单位的安全控制责任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14条):

  (1)保证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要求;

  (2)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监理。

  条例第26条规定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条例第57条规定了监理单位在违背上述职责时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承担赔偿责任及追究监理人员个人的刑事责任等。条例第14条还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新法规环境下监理单位的安全控制

  (一)关于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控制

  条例要求监理单位审核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这包括如下问题:

  (1)审核的内容控制:

  条例明确规定为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据此,就安全控制而言,监理人员仅需审核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在该安全措施或专项方案中是否得到了体现,而不必就安全措施的经济性、完整性等进行全面审核。

  (2)监理单位内部的审核程序控制

  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核人是“监理单位”。为审核施工方案,监理公司需建立专门的审核机构,负责公司所有监理现场施工方案的审核工作。对一些相对简单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则可委托给现场监理机构审核。

  (3)涉及施工单位时的审核程序控制

  条例第26条要求,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指建筑施工企业,不是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签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第4.3.16条也规定,应由项目经理签字并报企业主管领导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编写施工方案,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完成内部审批,并附有明确审批意见的条件下才接受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方案。

  (二)安全隐患的整改控制

  条例规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在具体操作时,安全检查可分为如下几个层次:

  (1)资料性审核

  这种方式适用于a)各种人员施工队的资质审核;b)各种重要施工机械安装及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合格性审核(通常施工单位应出具检测部门的合格性检测证明);c)监理单位认为重要的施工安全制度及安全技术交底;d)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

  (2)验收性检查

  验收性检查主要应用于a)各种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明文规定需要验收的事项,如模板工程、土方开挖工程等一些既涉及施工质量又涉及施工安全的项目;b)某些分项工程开工前的开工条件验收等。

  验收性检查后书写书面验收意见或召开验收总结会议,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参加,总监理工程师规定定期现场检查的周期,通常有:a) 季节转换时的现场准备检查; b)每月评比检查;c) 每周例行检查等。季节转换检查主要检查因季节转换可能导致的不安全因素的预防情况,如冬雨季的现场防滑设施检查,夏季预防高温措施检查等;每月评比检查适合于多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使用,通过评比能起到表扬先进、督促落后作用;每周例行检查一般安排在周例会前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便于及时在例会上提出改进要求。并编制在会议纪要中。

  (4)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通常与监理机构的现场日常巡查相结合,安全检查作为其中的一项内容。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汇总到总监理工程师处,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发布整改通知。

  (三)与政府管理部门的沟通渠道控制

  条例要求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为此,监理机构应与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通常是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站)建立通畅的联系机制。

  (四)建立监理机构内部的安全控制责任制

  要求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控制工作,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等,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检查结果。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醒总监注意。总监理工程师则负责全面地组织、协调、及内部工作检查。对各专业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在监理机构内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负直接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负管理责任。

  三、结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将安全控制作为一项基本职责赋予了监理单位,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监理单位只有建立有效的内部安全控制体系,真正做好施工方案审核、安全隐患预控等工作,才能有效规避该条例所规定的安全风险。

  安全监理管理制度范本篇三

  (一)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审查制度 在所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必须审查其安全方面的内容。

  (二)巡视检查制度 所有监理人员在巡视时均要注重发现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时要进行记录与汇报。负责安全工作的监理工程师每天要巡 视施工现场,并记录有关状况,督促处理有关安全隐患。

  (三)安全隐患处理制度 重大隐患且为很可能发生事故,应要求项目经理部立即处理并要求在2~4小时内消除,否则签发隐患影响区域内的停工指令,重大隐患且可能会发生事故应要求施工单位在4~8小时内消除隐患,否则签发影响区域内的停工指令等。上述两种情况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立即通过业主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安全检查制度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书面指出施工现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五)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定期组织学习,要求每个监理人员常抓安全工作不懈怠;

  (六)监理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施工阶段施工过程的安全控制,保证职业健康、人身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规程制度和上级相关规定。

  2、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控制全面负责,监理项目部在开工前应认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②、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③、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④、项目经理、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⑤、现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开工前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⑦、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得要求;

  ⑧、必须建立危害防治措施,为操作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⑨、必须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⑩、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

  ⑩、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3、工程开工前监理部门必须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4、审查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签字。

  5、 现场监理人员每天应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巡视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部位,及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呈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 监理部门在做监理规划和工作实施细则时,应把监理对安全生产的控制措施,做为一项必要的内容列入工作规划中,规范安全控制程序。

  7、 做好每周的监理例会,把安全监理控制工作做为一项重要的议事内容,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对现场安全技术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制定有效对策。

  8、 对每日施工运行过程中安全技术、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在监理日志中做好专项记录,月报中列出专项对每月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控制方法。

  9、在实施监理过程对安全隐患的处理办法:

  ①、有关安全的主要部位、关键部位、加强监理旁站督促施工单位安检人员到位;

  ②、督促承包单位对脚手架、塔吊、龙门架体垂直度、模板支撑系统、架体刚度、强度、施工用电和漏电系数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者指令停止整改。

  ③、通过指令性文件对施工承包单位施工安全中存在的问题责令承包单位限期予以改正。

  ④、要求施工单位对其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提供出厂“三证”。

  ⑤、利用支付手段,协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走向正规。

  (七)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实现安全生产 工程项目必须贯彻《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把安全作为安全施工生产的永恒主题,做到“三个不变”,即“安全第一”的位置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能移、不能变;主要领导抓安全不能变;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不能变,全面落实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实现安全生产。

  1、安全生产需要全员参与,从自我做起,确保各个环节处于受控状态。

  2、安全生产理念、方针和目标

  ①理念

  珍视生命 杜绝隐患。

  ②方针

  遵章守法,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给社会创造更多的安宁、便利。

  ③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安全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杜绝死亡事故,防止一般事故的发生。消灭一切责任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害。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工地。

  安全监理管理制度范本篇四

  总则

  1、根据《爆破安全工程》GB6722-2014规定,经公安局机关审批的爆破爆破作业项目,实施爆破作业时,应具备有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爆破安全监理。为规范工程安全监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安全监理项目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或是筹建的安全监理项目部。

  第一章 项目部的建立

  在签订监理合同后,由工程项目部组建该项目的监理组织,并确定监理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

  第二章 项目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节 考勤制度

  为严肃项目部管理制度、端正项目部工作风气,强化员工工作纪律,提高项目部管理水平,同时提高员工遵章守纪、勤于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2.1.1 考勤范围:所有员工均需在考勤之列。

  2.1.2 考勤办法:每天出勤前采取点名形式填写员工考勤表,当天考勤当天登记,严禁累积填写。

  2.1.3 项目人员严格按照日常作息表进行作息,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凡迟到、早退、旷工者,按项目部制定的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员工因故不能出勤时,须书面说明情况,并留存说明记录。

  2.1.4 考勤员负责每月填写月度考勤统计表和负责将每月员工考勤统计表交由每位员工签字确认,经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人力资源部审核造册,最后交财务资产部统一发放工地津贴。

  第二节 请(销)假制度

  2.2.1 已婚员工每月可探亲休假的天数为(自然天数)4天,居住地在省内的员工每月可休假一次(特殊情况除外),居住在省外的员工每半年休假一次,每次休假不能超过15天。结合具体工期情况休假天数可累积,报销往返路费,报销标准按相关制度执行。

  2.2.2 未婚员工每月可探亲休假(自然天数)3天,省内每月一

  次(特殊情况除外),省外每年度一次,每次休假不能超过15天。结合具体工期情况休假天数可累积,报销往返路费,报销标准按相关制度执行。

  2.2.3 有事需请假的职工,必须首先填好请假单,在请假单上写清请假的事由、假期天数、请假截止时间,经项目经理同意签字后生效,否则按旷工处理。

  2.2.4 请假除因紧急情况不能事先报请,必须事后补假外,其余不经批准缺勤者,均以旷工处理。

  2.2.5 请假职工的假期(如无特殊情况)从办理完请假手续之日第二天算起,至到项目部销假之日截止(最迟不得超过销假的第二天早上出勤时)。

  2.2.6 在施工单位停工的情况下,经项目经理同意,项目部员工可组织轮休。

  2.2.7 如请假期间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者,必须提前一天以电话形式向项目经理申请续假,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并于销假时同时办理续假手续,未经批准,又不按时回项目部者,按旷工处理。

  2.2.8 考勤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私分明,严格把关,严格考勤,考勤表中的请假起止时间必须与请假条中的一致,舞弊者,一经查出,取消考勤员当月的绩效工资。

  第三节 项目员工纪律考核制度

  2.3.1 员工上班应穿着整齐,不得穿拖鞋上工地。

  2.3.2 员工不得醉酒上班,不得上班期间饮酒;吸烟应在指定区域,并注意防火安全。严禁在旁站监理期间不带安全帽、擅离岗位、玩手机、舞弊施工单位违法违章操作,发现一次,以罚款100元论处,并进行政治教育。屡教不改者,责令其停岗并交由公司严肃处理。

  2.3.3 员工应团结协作,弘扬团队精神,不得辱骂和恶意中伤他人,不得散布任何不利于项目部团结的言论;对其他员工和领导有意见,应该当面提出,协商解决或向上级领导投诉,严禁当面不说,背后牢骚;严禁以任何理由寻衅滋事和斗殴。

  2.3.4 员工在工作中,应认真履行对同事的监督职责。对同事工作中出现的错误或失误要相互指出,勇于承担责任,严禁相互推诿扯皮或隐瞒不报,以免给项目部造成更大的损失。

  2.3.5 项目部员工对待业主、施工等单位应态度友善,发现问题应协调解决。严禁争吵,违者给予严肃处理。

  2.3.6 恪尽职守、刻苦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和各项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同事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2.3.7 凡项目部人事调动或外派必须按程序提交申请至工程项目部,经审批后方可执行,任何分公司或项目部未经请示不得随意调动人力资源。

  第三章 项目部管理职责

  第一节 项目部人员职责

  3.1.1 总监理工程师

  (1) 负责与业主、施工单位的工作沟通与衔接;

  (2) 负责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的审查;

  (3)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

  (5) 审核爆破作业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及爆破设计方案;

  (6)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

  (7) 组织编写并签发爆破作业项目的开工令、停(复)工令和

  完工报告;

  (8)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9) 主管项目部财务工作。

  3.1.2 监理工程师职责:

  (1) 负责编制爆破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2) 负责爆破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监理员的工作;

  (4) 负责对各工序的质量验收;

  (5)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

  (6) 根据监理工作实施情况记好监理日记(附件一)、监理月

  度、年度总结(附件二)和监理完工总结(附件三)。

  3.1.3 现场监理员职责:

  (1) 按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对爆破作业单位的工艺工程及施

  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

  (2) 担任旁站监理工作,做好旁站监理相关记录,发现问题要

  及时指出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3) 制止违规施爆作业。

  第四章 办公车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部办公车辆管理,实现车辆使用的制度化、规范化,达到保证行车安全、降低使用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由项目经理直属管理办公车辆的日常使用和安排。

  4.2.1 驾驶员负责对车辆用油、保养、修理和检查。

  4.2.2 项目部车辆的维修、保养需到指定的地点进行,并且在进行修理前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项目经理确认后方可进行修理。不上报私自修理的,全额费用不予报销。

  4.2.3 车辆保险:公司所属项目部承租车辆保险由技术设备部部进行办理,不得私自办理,如有违反,费用将不予报销。

  4.2.4 项目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车辆的使用,做到车辆充分利用,驾驶员需按照项目经理要求的运行路线进行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私自开车外出的,发现一次,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4.2.5 驾驶员应确立良好的安全意识。用车前需向项目经理请示,由项目经理统一安排。严禁无关人员私自驾驶车辆外出行驶。

  4.2.6 驾驶员每两周对车辆进行一次车辆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是:车况、车容车貌、卫生,保养维护情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4.2.7 驾驶员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严禁违章及超速行驶,严禁酒后驾车。因违反交通法规而被处罚的罚款(特殊情况除外),由驾车者自行承担。

  4.2.8 项目部车辆非个人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

  交警及保险公司,同时报告项目经理,严禁私自处理交通事故,因私自用车造成的由个人承担。

  4.2.9 驾驶员负责记录车辆行驶记录、车辆维修申请单及车辆查常规检查保养记录统计表并及时上报项目经理。

  第五章 项目部费用开支管理制度

  第一节 项目费用预算管理制度

  项目部费用预算首先由项目经理组织财务人员根据项目部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办公用品配备、费用开支等标准制定出预算草案,然后由工程项目部核定总额后报主管领导及董事长审批。项目部每月的费用开支不能超过审批的预算标准,超过部分由相关责任人个人承担。

  第二节 业务费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项目部经营成本的可控管理,统一费用开支标准,规范费用管理行为,增强开支合理性,特制定本制度。

  5.2.1 坚持勤俭节约,不讲排场,礼节适度的原则; 5.2.3 对于预算内的开支,项目经理可以按预算支配;对于超过预算的开支,开支费用单次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费用支出由项目经理报工程项目部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开支,类似的费用由工程项目部登记造册后凭票到财务报销;对于300元以上的费用支出,项目经理报工程项目部长审核,工程项目部长向技术负责人或董事长汇报审批后,经过登记造册后由项目部开支相关费用;超过预算外的费用,未经上报公司一律不给予报销,由项目经理或相关责任人自己承担。

  第三节 差旅费用管理制度

  差旅费用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人员进出场费用;

  (二)项目进行期间项目人员休假途中产生的车费; (三)项目人员外派出差费用;

  5.3.1 项目人员出差或休假所选择的交通方式应符合公司《员工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并参照公司财务出具的相关标准执行。

  5.3.3 项目部差旅费用的支出应严格管控,严禁铺张浪费,虚报冒领,对于公司标准以内的费用统一凭票报销,超出部分自理,无票不予报销。

  第四节 办公费管理制度

  为使项目部各生产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保证工作需要,防止浪费,节省办公费用,规范低值易耗品和办公用品的购置领用、保管和盘点,提高办公用品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5.4.1 坚持勤俭节约,合理开支的原则。 5.4.2 坚持按岗位领用,超支自负的原则。

  5.4.3 办公用品采用集中采购、统一领取的办法。办公用品的采购应根据市场调研情况,经多家对比选择物美价廉的产品或服务,采购数量应根据消耗情况进行申购备领。

  第六章 项目部员工福利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福利待遇的保障、调节和激励作用,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项目部凝聚力和竞争力,促使项目经济责任制日益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6.1.1 工地补助:项目补助发放标准为:按每人50元/天发放。 6.1.3 绩效奖励:按公司最新版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6.1.4 通讯费补助标准:按每人100元/月进行补贴,由公司年终统一报销。

  6.1.5 防寒防暑费:按每年每人6个月计发,月标准200元,由公司按照相关标准统一发放。

  ************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部 2015年8月18日

  附件一:旁站监理记录

  ***********有限公司旁站监理记录

  年 月 日 星期 天气

  附件二:旁站监理月、年度总结

  ************有限公司安全监理月度(年度)总结

  年 月 日 星期 天气

  附件二:安全监理竣工总结

  ****************安全监理竣工总结

  一、前言 二、工程概况

  三、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投入的监理设施 四、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五、监理工作成效

  六、施工工程中曾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

  七、工程照片

  **************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部 **** 年 ** 月 ** 日

十、安全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安全管理,规范官兵安全行为,促进部队全面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军队为防范和处置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安全管理是军队建设综合性、经常性的工作,是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安全管理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突出重点、综合治理,严格规范、讲究科学,依靠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军队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法规制度,开展安全教育与训练,加强安全建设,建立健全事故防范和处置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保证部队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安全管理应当渗透到军队建设的方方面面,贯穿于各项工作和任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全军安全管理在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总参谋部负责组织协调,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各级党委(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管理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对在安全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保证完成各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军队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职责:

  (一)遵守安全法规制度;

  (二)熟悉预防常见事故的基本知识;

  (三)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

  (四)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

  (五)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建设;

  (五)领导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条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首长、机关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提出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并组织落实;

  (三)协调拟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分析安全管理形势,部署安全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安全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六)协调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

  (七)本单位党委、首长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各级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承办。

  第十一条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部队安全管理;

  (二)制定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指导安全训练、安全建设、安全检查监督;

  (四)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五)负责事故报告和登记统计;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事故等级与分类

  第一节事故等级

  第十七条事故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大小以及装备损坏程度、事故性质和影响,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第十八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死亡1人的;

  (二)重伤10人以下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十九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

  (一)死亡2人至5人的;

  (二)重伤11人至19人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死亡6人至14人的;

  (二)重伤20人至39人的;

  (三)舰艇、飞机、直升机、导弹系统等装备损失严重,或者其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不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第二十一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

  (一)死亡15人以上的;

  (二)重伤40人以上的;

  (三)舰艇、飞机、直升机、导弹系统等装备损失巨大,或者其他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不含)以上的;

  (四)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危害特别巨大的。

  第二节事故分类

  第二十二条事故类别,通常分为核事故、化学事故、爆炸事故、飞行事故、舰艇事故、装备事故、误击误炸事故、工程作业事故、车辆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淹亡事故、触电事故、中毒事故、医疗事故、其他事故。

  第二十三条其他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规定的核事故、化学事故、飞行事故、舰艇事故、装备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和分类标准,与本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和分类标准之间的对应关系,由总参谋部会同有关总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