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地林权纠纷处理办法?

一、湖南省林地林权纠纷处理办法?

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相互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四固定”时确认的权属为依据。“四固定”时未确认权属的,参照合作化时期确认的权属处理;“四固定”和合作化时期都未确认权属的,可参照土改时确认的

权属处理。但是,依照法律和政策已将个人使用的林地划归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除外。

二、湖南省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此派生的他项权利记载于林权登记簿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林权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跨行政区域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林权权利人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林权登记,但非林地上具有独立利用价值并能特定化的树木除外。

宗地是指林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

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地的,由共有林权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分别发放林权证。林权证应当注明各林权权利人所占林权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林权权利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林权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第七条 申请林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以下简称“林权证”)。

第八条 使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林权登记,需要征求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签注意见;拒绝签注意见的,申请人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依法取得申请登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不影响申请林权登记。

第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登记的事项,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登记的林权不在登记范围内的;

(二)林权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三)有权属争议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的。

第十条 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权调查。对申请初始登记的,应当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实地勘验调查。勘验调查结束后10日内,对林权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的自然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为30日。申请其他登记的,林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示。

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对林权登记公示内容提出书面异议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

(二)异议不能成立的,书面驳回异议申请。

第十一条 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实地勘验调查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林权登记申请后5日内作出勘界决定,申请人应当在勘验前3日告知利害关系人到现场核实。宗地权属界线经指界认可后,利害关系人或指界人必须在《林权登记现场核实表》上签字或盖章,由技术人员在万分之一地形图上勾绘《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利害关系人无故缺席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勘验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缺席方。缺席方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缺席方要求重新勘验的,勘验费用由缺席方承担。

第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宗地情况复杂、交通不便、现场勘验难度大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座落、四至界线、林种、面积等登记事项准确;

(二)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申请登记的宗地附图界线清楚,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经审查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之不予登记理由。

第十三条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林权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林权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林权登记簿为准。

第十四条 林权证遗失的,林权权利人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林权权利人申请补发林权证的,应当在当地县以上范围公开发行的正式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也可以委托原发证机关代为刊登,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用林权档案室(库),安排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配备必要的档案设施,并建立健全林权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林权登记资料归档并妥善保管。林权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的有关材料;

(二)林权登记台帐;

(三)现场勘验有关图文表和审核确认材料;

(四)公示、公告材料;

(五)处理林权纠纷的文件和相关材料;

(六)原始数据录入的微机存储介质。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十六条 初始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对未载入林权登记簿、未取得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宗地,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林权登记。

未经初始登记的林权,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林权的其他登记。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经有管辖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登记的林权,并核发了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视为已经初始登记。

取得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后,之前由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凭证停止使用。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变更登记是指林权经初始登记后,因其权利内容发生变化,林权权利人持原林权证向初始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林权证记载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林权权利人发生变化的;

(二)林地面积或四至界线发生变化的;

(三)林地使用期发生变化的;

(四)公益林与商品林类别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变更的。

办理上述第(一)、(二)、(三)项情形的林权变更登记,应当进行公示;办理第(二)项情形的变更登记,还应当进行实地勘验调查。

第十九条 变更登记应当审核下列内容:

(一)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真实有效;

(二)林权流转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三)林权流转是否有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变更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条 因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流转申请林权变更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家庭承包林地使用权要求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家庭承包林地使用权要求办理变更登记的,转让方应当提交有从事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证明,并提交发包方同意转让的证明;受让方应当提交属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证明。

第二十二条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因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当事人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时,对于以下几种情形应当不予登记:

(一)采取转让或互换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转让方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受让方直接申请登记的;

(二)采取转包或出租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原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方和承租方申请登记的;

(三)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林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若承包方不能提供该承包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承包方申请登记的;

(五)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承包后,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其林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受流转方申请登记的;

(六)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申请林权登记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在国务院未颁布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办法之前,受让方申请林权登记的,暂不予以登记。

第二十四条 林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林权登记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持原林权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经审查登记事项确有错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更正登记。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权利的,应当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发现林权证或者林权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有错误的,书面通知有关林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办理更正登记。

第五章 抵押登记

第二十六条 依法将林权进行抵押的,应当向原办理林权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三)主债权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四)林权证;

(五)国有森林资源抵押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国有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意见;

(六)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抵押的,应当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相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共有林权权利人就全部共有林权申请抵押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文件资料是否齐备、真实有效;

(二)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

(三)抵押物是否属于禁止抵押的资产。

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予以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并记载于林权登记簿上,林权证收存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向抵押权人出具抵押登记证明,即林权他项权利证书。林权他项权利证书格式文本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金融部门统一制定。

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退回申请材料。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注销登记是指因林权的消灭而进行的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提出林权注销登记申请:

(一)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改变林地用途的;

(二)林权权利期限届满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木、林地灭失的;

(四)人民法院判决或林权争议处理生效,原林权权利人丧失林权权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林权权利终止的其他情形。

林权注销登记应当公示。林木、林地灭失的还应当在公示前进行勘验调查,并书面通知原林权权利人。

第二十九条 林权证记载的持证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收回原林权证。

第三十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原林权权利人限期提出申请。原林权权利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原登记机关直接进行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回林权证;无法收回的,应当在林权登记簿上注明,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在申请林权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伪造、变造有关证件等欺骗手段获取登记的,由登记发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权登记工作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林权登记以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林权购销合同

林权购销合同:保护土地资源与合作共赢

林权购销合同是指林业部门与林木产权所有人之间签订的一种合作协议,旨在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管理,促进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当今社会,林权购销合同在推动农村经济增长、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民收入改善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1. 林权购销合同的定义与目的

林权是指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林权购销合同是林业部门与林木产权所有人之间就林木的流转、开发和管理等方面达成的协议。林权购销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土地资源,促进林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实现林业经济的良性循环。

林权购销合同有助于土地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土地的合理使用。它为林业部门提供合法的林木采伐和经营管理权利,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林权购销合同也为林木产权所有人提供了稳定的经济来源和合作机会,帮助农民增加收入,改善生活。

2. 林权购销合同的内容与主要条款

林权购销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土地使用权:约定林木产权的所有人是否可以合法使用土地,并明确土地使用的范围、用途和限制条件。
  • 林木权属:明确林木产权的所有人,并约定合作期限和购销方式。
  • 经营管理权:规定林木产权所有人的采伐、种植、经营和管理权力,保障其正当利益。
  • 利益分配:约定林木资源利益的分享方式,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与共赢。
  • 环境保护:要求林木产权所有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禁止乱砍滥伐和损害生态的行为。

3. 林权购销合同的重要性与意义

保护土地资源:林权购销合同有利于合理开发和管理土地资源,防止滥用和浪费。通过明确合法的林木采伐和流转模式,可以避免非法砍伐和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实现土地资源的长期可持续利用。

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林权购销合同为林业部门提供了合法的经营管理权利,使得林木的种植、采伐和销售等环节得到有效规范。这有利于推动林业产业的良性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和附加值提升。

农民收入改善:通过与林木产权所有人签订购销合同,农民可以获得稳定的林权使用费和经营收入。这有助于改善农民的经济状况,提高其生活水平。

生态环境保护:林权购销合同要求林木产权所有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这有助于维护良好的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4. 林权购销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对林权购销合同的订立和执行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 《林木产权法》
  • 《土地管理法》
  • 《合同法》

这些法律法规为林权购销合同的订立和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规范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然而,目前我国的林权购销合同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比如,对于农民的权益保护还不够完善,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因此,需要加强对林权购销合同制度的研究和改革,进一步提高其实施的效果和社会效益。

总之,林权购销合同在土地资源保护、林业产业发展和农民收入改善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应加强对林权购销合同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指导,促进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资源的合作共赢。

四、林权林种几种?

林地分类一般是根据林相来分的,比如灌木林地、乔木林地、疏林地、阔叶林、针叶林、落叶林等。林种则根据用途来分,我国主要分为五大林种: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薪炭林(能源林)。

五、林权继承文书范本

林权继承文书范本

在中国,林地资源是宝贵的国家财富,而林权继承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涉及到家庭财产传承和林地资源管理等诸多方面。本文将详细介绍林权继承的相关内容,并提供林权继承文书范本。

林权继承的法律意义

林权继承是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已故家庭成员名下的林地资源进行合法继承和管理的过程。林权继承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家庭财产、维护家族利益,同时也有助于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林权继承的程序及要求

林权继承的程序一般包括遗产分割、继承协议签订、过户手续办理等环节。在进行林权继承时,需要注意以下要求:

  • 合法性:继承行为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权益合法继承。
  • 公证:建议进行公证继承,以确保继承权利清晰明确。
  • 家庭协商:家庭成员间应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维护家族财产。
  • 书面协议:可签订书面继承协议,约定继承事项,避免纠纷发生。

林权继承文书范本示例

以下是一份简要的林权继承文书范本,仅供参考:

林权继承文书

继承人姓名:林大明

继承权利类型:林地资源

继承事由:父亲林小明过世,遗留林地资源

鉴于林小明逝世,林大明系其合法继承人,特依法办理林地资源继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林地资源归属

1. 继承人林大明继承父亲名下的林地资源,包括林木、土地、建筑物等。

2. 林地资源归属权属继承人共同所有。

二、继承权利保障

1. 继承人应共同保护林地资源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继承人不得私自出售、转让继承的林地资源。

三、后续管理责任

1. 继承人应依法履行林地资源管理义务,确保林地资源合法利用。

2. 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本文书自双方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结语

林权继承是一项重要的家庭事务,关乎家族财富和家族利益。希望本文提供的林权继承文书范本能够为需要的人士提供一定参考,更好地进行林地资源继承和管理。

六、集体林权制度?

集体林权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集体林权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集体林权制,即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它包括:《土地改革法》规定的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的通过合作化时期转为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种植、培育的林木;集体和国有林场等单位合作在国有土地上种植的林木;“四固定”时期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森林、林木、林地 ;林业“三定”时期部分地区将国有林划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且已由当地人民政府发放了林权证的。

七、林权流转好处?

林权流转有很多好处,因为有的林地在农民手里变成3死地,不能很好利用,而林权流转后,士地能得到很好的利用,一些有能力的人能把林地经营好,带动地方经济,解决3部分农民的就业问题,带活地方经济,使当地没有技能的农民工在当地就能靠自己的体力来得点收益

八、林权盈利方式?

  为加快森林和生态建设,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通过承包、租赁、转让等市场化手段,使林业由国家造林向社会造林转变。实施“林权投资”,市民从造林公司购买一定数量的林木或林地,由林业主管部门发给《林权证》,一个轮伐期后,投资人通过出售立木或原木获取收益。

九、林权使用权可以拍卖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基本完成,国有林场改革还未启动,故国有天然林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包括拍卖)。

十、林权抵押借款合同

林权抵押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将其拥有的林木所有权进行抵押,以获取贷款的一种合同形式。在农村和林区,由于土地的特殊性质,林木的价值也逐渐受到重视。因此,林权抵押借款合同在农村金融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林权抵押借款合同的重要性

林权抵押借款合同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对于农村地区的农民和林场经营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帮助他们解决资金周转困难,提供发展经营所需的资金。

林权抵押借款合同有助于解决农村金融的问题。在农村地区,由于借款人信用评级普遍较低,传统金融机构对其贷款审批存在一定的限制。而林权抵押借款合同可以通过抵押林木所有权来增加借款人的还款保障,降低借款风险,因此更受金融机构的青睐。

此外,林权抵押借款合同还对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借款人可以通过借款进行农业生产或经营活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同时,金融机构的贷款也可以促进林业经营的发展,提高林业资源的利用效率。

林权抵押借款合同的要素

林权抵押借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 借款人:借款人是需要借款的一方,可以是个人或农村经营主体。
  • 出借人:出借人是提供借款的一方,通常是金融机构。
  •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是指借款人需要借款的金额数目。
  • 林权抵押物:林权抵押物是指借款人拥有的林木所有权。
  •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是指借款人需要支付的利率。
  • 还款方式: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按照何种方式偿还借款,可以包括等额本金、等额本息等。
  •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借款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时需要承担的责任。
  •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是指借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林权抵押借款合同的签订过程

林权抵押借款合同的签订通常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1. 借款人与出借人初步协商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借款条件。
  2. 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林权证书、贷款申请材料等。
  3. 出借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评估林木所有权的价值。
  4. 双方协商确定借款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合同期限。
  5. 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正式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6.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借款。

林权抵押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签订林权抵押借款合同时,借款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合同条款:借款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借款条件、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 借款利率:借款人应关注借款利率及利率的计算方式,以避免支付过高的利息。
  • 还款义务:借款人应按期还款,避免逾期还款导致的违约行为。
  • 合同期限:借款人应清楚合同的有效期限,并在合同期限内按时还款。
  • 违约责任:借款人应了解合同中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以及违约行为可能引发的后果。
  • 相关法律法规:借款人应了解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林权抵押借款合同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农村地区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有助于解决农民和林场经营者的资金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在签订合同时,借款人应注意合同条款、借款利率、还款义务等要素,遵守合同约定,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