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吃空饷实施方案
清理吃空饷实施方案
吃空饷问题一直是我们社会中的一个严重问题。对于那些拿着薪水却没有实际工作的人来说,这是一种对劳动价值的亵渎。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制定一套清理吃空饷的实施方案。
清理吃空饷问题需要我们采用一系列的举措与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强化人事管理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人事管理的监督与控制。应建立完善的人事档案制度,确保每位员工的工资与工作内容相匹配。同时,要加大对岗位职责和绩效考核的监督力度,确保每个人都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职责。
建立有效监督机制
其次,我们需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这可以包括定期的工作检查、随机的抽查,甚至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各个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督,我们才能够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够真正履行职责。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第三,我们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制定出严格的惩处措施。对于吃空饷、虚报冒领等行为,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便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还要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支持员工积极举报吃空饷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宣传教育
最后,我们还要加强宣传教育的力度。要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让公众了解吃空饷问题的严重性和影响。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向公众普及吃空饷实施方案的内容和意义,形成全社会对吃空饷问题的共识,从而得到大家的共同努力。
总之,清理吃空饷问题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工作。我们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吃空饷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职场环境,保障每个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如何举报吃空饷?
每个单位都有他的监管部门,可以查询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或者直接上门检举。
三、吃空饷的定义?
1、吃空(kòng)饷,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不做事或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或由单位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及失踪、死亡(宣告死亡)人员的家属、遗属或他人直接或间接从单位、财政或社保经办机构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补助费、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等待遇的行为。
2、“吃空饷”起源于中国明朝,指从军队中冒领“饷银”的行为。“吃空饷”从军队冒领“饷银”延伸到了政府和事业单位了。比如一些官宦子弟在某单位有职位,但是从来没去上过班,工资照领。另外如一些单位领导,把只有30人的单位的工资总量上报为35人的,多出来的5人的工资就是空饷。
四、12333举报吃空饷?
山东省是12333举报吃空饷的。
山东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预防和治理“吃空饷”问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拳出击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省人社厅设立省直单位“吃空饷”问题举报电话:12333-2号键;举报邮箱:ckxts@sdhrss.gov.cn。《办法》自2017年7月12日起施行。
五、吃空饷属于什么罪?
1、吃空饷不仅仅是违反职业操守,也涉嫌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侵吞为自己所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吃空饷也属于以工资为代表的公共财物,如果涉及数额较大,就一般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2、吃空饷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对个人形象和社会形象造成污染,也对工作单位和公共资源造成浪费。
所以,工作单位在发现吃空饷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对涉事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防范吃空饷行为的再次发生。
六、吃空饷认定及处理?
一、“吃空饷”问题6种情形
(一)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三)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四)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吃空饷”问题整改落实规定
(一)对于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的人员,应于6月20日前退回“吃空饷”期间的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并对当事人进行清退。
(二)对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及时告知本人,于6月20日前退回 “吃空饷”期间的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并返回单位上班。本人拒不配合或无法联系本人的,立即停发其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并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公告后,未返岗或未办理辞职手续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辞退和解聘手续。
七、吃空饷认定犯法吗?
当然是了,吃空饷定可以定贪污罪和诈骗罪的。吃空饷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骗取或侵吞公共财物,涉嫌触犯诈骗罪或贪污罪,部门负责人也可能涉嫌渎职罪滥用职权进行贪污的具有各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八、山东清理吃空饷规定?
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预防和治理“吃空饷”问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成果,防止问题反弹,建立省直单位预防和治理“吃空饷”问题(以下简称防治“吃空饷”)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单位防治“吃空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省直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摸清岗位、人员、工资底数,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健全内部制度,严格监管规程。
(二)零容忍,严防范。防治“吃空饷”应当有案必查,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增强执纪问责震慑力,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三)惩防结合,预防为主。实现工作重心向构建长效机制转移,保持重心前移,注重源头治理,防范于未然。
(四)重在日常,抓在经常。盯住人员日常管理、工资发放管理、离岗人员管理等重点环节,补齐制度短板,强化政策执行,保持韧劲,常抓不懈。
第三条 省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吃空饷”:
(一)在省直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省直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因请假、因公外出、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三)已与省直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四)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六)省直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
(七)病假期间没有按照规定执行相应待遇,以及提供虚假、伪造医疗机构证明材料领取病假待遇的;
(八)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第四条 省直单位应当严格人员日常管理,坚持问题导向,排查管理薄弱环节,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严明纪律和规矩,堵塞监管漏洞。
九、教师吃空饷处罚办法?
凡长期不上班、长期借调、小病大养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回到原单位工作的,一律按照“吃空饷”处理。
同时将严肃处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对违纪违规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占编“吃空饷”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核减相应编制和预算,并收回空余编制。
十、教师吃空饷怎么处理?
教师吃空饷可能认定为贪污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