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土地是否收地亩费用标准?

一、畜牧土地是否收地亩费用标准?

发展畜牧养殖需要使用土地的,经本人向乡镇政府申请后,由乡镇政府、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委员会备案。

除向测绘部门缴纳测绘费和向村委会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外,不收取其它费用。

二、畜牧蚊香人能用吗?

能用,畜用蚊香棒有轻微的毒性,但是对人体是不会产生危害的。

畜用蚊香中的有效物质大都是菊酯,所以理论上人也是可以用的,不过养殖用蚊香比较粗长,燃烧时间长,是给大面积的养殖栏舍用的,一根蚊香的效果覆盖面积可以达到几十上百个平方。

三、风力发电占用土地问题?

我就是从事风电行业的,一般来说,占用土地很少是和村民直接补偿的,都是通过政府来统一协调解决的。不夸张的说,风力发电要用20年,不可能为了一点钱,留下那么大的隐患。很有可能是和政府签了协议,但是补偿款还没发到村民手中。

四、中国土地问题历史?

中国古代的土地问题

1.古代的土地制度主要有:

①井田制,形成于商,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

②商鞅变法承认土地私有;

③王莽实行王田制;

④曹魏实行屯田制;

⑤北魏、隋、唐实行均田制;

⑥清实行更名田。

2.古代重农抑商政策

3.古代的赋税制度

①以人丁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如西汉的编户制度、北魏的租调制、隋唐租庸调制;

②以土地和财产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如初税亩、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

③以货币为征收方式的赋税制度,如募役法、一条鞭法、地丁银。

4.中共土地政策的演变

中国共产党依据革命和建设的不同时期社会矛盾的变化,制定了符合当时实际的土地政策,对中国革命和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

①1931年,中共制定了“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土地革命路线。

②抗日战争时期.中共在根据地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③1947年.中共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④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土地改革法》,实行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我国延续了数千年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

⑤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责任制。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因此土地问题的解决就显得尤为重要。农业是最重要的生产部门,农业生产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历代统治者都把农业当作头等大事,努力督促和组织农业生产。如何保证农民利益,是关系到民之生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而要解决农民问题,就要解决好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问题。

五、老房子土地过户问题?

从你的提问来看,对房产、土地政策了解太少了。首先,农村集体土地不允许私自买卖。其次,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搞建设要经规划部门、国土部门批准。再次办理过户和产权证必须有合法的权属来源和合法的使用手续。你这种情况办过户有难度,先保留好现有证件、合同等,等国家、集体需要拆迁,或统一登记时再说,关键还要看你有没有权利和资格住老房子,非法买卖宅基地要立案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六、畜牧养殖用地需要缴纳土地占用税吗?

1、您的养殖场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2、因税法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3、延伸:税法规定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土地使用税年纳税额为0.6-12元/平方米,经济发达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以提高,但需报财政部批准。

七、湖北农村土地继承问题?

根据我国土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农民承包的土地,其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并且如今农村土地承包是依照家庭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就算家里有人去世之后,其土地承包权还是在该家庭之中,不会被收回,土地也不会被调整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征用。

八、土地征用青苗费赔偿问题?

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九、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认定?

耒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认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通知

耒政发〔2012〕22号

LYDR—2012—00014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妥善处理各类违法用地行为,促使我市土地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认定处理我市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由于我市土地市场规模过大、土地使用者未及时申报等各种原因,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未能在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最后处理期限内处理完毕,致使土地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购地户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大局,土地税费大量流失,准确认定和正确处理各种类型的历史遗留问题用地迫在眉睫。

二、认定处理的原则

历史遗留问题用地作为违法用地的一种特定类型,鉴于其历史性和复杂性,处理上应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和与其他性质的违法用地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认定标准

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是指前期因政府行为造成土地占有人占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实且土地占有人因未及时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违法用地。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因政府行为造成的。政府行为是指市人民政府签订开发项目书面协议或实施旧城改造的行为等。

2、经营性用地违法行为的截止时间为2002年7月1日之前。对1987年1月1日之前已形成建设用地事实和土地使用者的,应认定为历史用地,不能作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处理。

3、土地占有人必须形成占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实,且无其他人提出权属争议或用地争议。

4、土地占有人占有或使用的土地必须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或按照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图明确土地类别为建设用地的。

5、因各种原因未在2004年8月31日之前办理好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

四、处理方式

1、凡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在本次办证中,均给予优惠办理,补交相关费用,商业50元/m2,住宅30元/m2。

2、凡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均按协议方式出让,市国土资源局应建立历史遗留问题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台帐,并将受让人及受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成交地价等出让事项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因“实物地租”开发模式或旧城改造形成的经营性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开发商或道路开发建设指挥部未办理整体出让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从开发商或道路开发建设指挥部购买的土地凭购买合同办理出让手续,安置用地办理划拨手续,土地出让金和销售不动产税,按政策缴纳。

五、处理程序

政府发布公告,所有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必须在一年内处理完毕,过期不再予以办理。城市规划区的居民个人住宅用地按一般程序直接补办出让手续。用地面积超过一亩以上的经营性用地,按下列程序采取表格会签的形式办理审批手续:计划立项→规划→国土→市政府批准。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十、种子和土地存在的问题?

土地肥沃,种子优良,才能达到丰收的希望,二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