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太原非法集资宣判案例?
一、法院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定罪量刑;
二、法律链接:《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集资的员工怎么判刑,非法集资罪量刑标准案例分析?
这样的事情都是捉老板的,员工顶多就是拘留几个月,要是参与了非法集资策划或者获利的就被判刑咯,拿份工资做事的轻点的就是当白干活了还要被捉去接受教育
三、教会集资建堂是否涉及非法集资?
宗教非法集资很难界定,首先法律承认宗教有接收公民捐献的权利,但是不得强迫或者摊派任务的形式。如果大家都自愿捐献,就不存在非法集资。如果是强迫捐献、摊派捐献额,就需要向当地宗教局去反映了。 参照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中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四、刘云起养猪集资是否合法?
据国华财经观测发明, 刘云起从涉嫌犯科集资的瑞杰生猪养殖全身而退。
有市民向国华财经爆料称,黑龙江地平生态农业财富团体有限公司对外兜销原始股,而这个瑞杰养殖就是望奎县瑞杰生猪养殖农夫专业相助社。
这样看来,刘云启养猪集资不合法,我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五、关于非法集资的案例分析怎么写,2500字?
找两个重点案例分析2500字都是洒洒水啦。来龙去脉、漏洞、集资方式等等加上自己的见解。
六、公司向员工借款是否属于非法集资?
通力科技:企业向员工借款是否合法合规?
——发行人控股股东向员工融资是否需要清理?
【发行人概述】
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力科技”或“发行人”)于2022年5月26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审议。通力科技是一家专业从事减速机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反馈回复】
说明通力控股向员工融资的背景和原因、主要内容,利率和利息的公允性,是否合法合规及整改情况。
回复:
本所律师查阅了通力控股或其关联方向员工支付利息的相关支付凭证或收据,以及员工就借款相关事宜所出具的承诺函及确认函等资料,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通力控股存在向林孝敏等8名员工融资的情形,该类融资最早形成于2006年。通力控股向员工融资主要系通力控股早期为扩大经营规模,购买土地及生产设备等,基于经营方面的资金需求而向员工借款。 2018年之前,通力控股每年原则上按照 8-12%的利率向员工支付利息,利率水平均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符合相关规定,具有公允性;2018年度通力控股根据中介机构要求清理该融资问题,即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4.35%的利率向员工支付当年度利息。根据员工出具的承诺函及确认函等资料,员工已收到通力控股或其关联方支付的相关利息,双方不存在纠纷或争议。
(2)关于融资合法合规性的核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2015年9月1日失效),“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通力控股基于自身经营方面的资金需求向特定员工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力控股基于自身经营方面的资金需求向特定员工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或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等可能导致借款行为无效的情形,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
2018年12月10日,林孝敏等8名员工出具承诺函,说明通力控股或其关联方已向其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通力控股与该等员工已结清相关款项,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纠纷,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所认为,通力控股因公司经营需求向特定对象借款并按期支付利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等借款均已结清,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纠纷,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律证分析】
通力科技案例中,存在控股股东向员工长期融资的行为,经中介机构要求后进行了整改,中介机构结合法律规定,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系基于经营资金需求向特定员工借款,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恶意串通或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等可能导致借款行为无效的情形;且借款均已结清,不存在债权债务或股权纠纷,不会对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笔者检索同类案例,将IPO审核中对于发行人或控股股东向员工融资事项的主要关注问题归纳如下:
(1)公司从员工获取借款的背景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商业逻辑;相关资金去向,员工借款的资金来源;借款约定及实际支付的利率是否超出法律规定范围。
(2)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投资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实际控制权稳定清晰,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性法律障碍。
(3)是否存在向社会公众或员工亲属等不特定对象筹资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用公开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的情形;是否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有效性、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已经完全解除,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的可能,是否存在诉讼或仲裁。
笔者认为,关于公司向员工借款,在IPO审核中主要是关注股权稳定性及融资行为的合规性问题。股权稳定性主要是考虑存在股权代持或利益安排的隐患,而融资行为的合规性主要是需界定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所谓“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笔者认为,公司如向本公司员工等特定人员筹集资金用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如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合同无效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则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但如果公司存在向社会公开宣传行为,或是明知单位员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未予阻止,或是为达到吸收资金目的而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则可能产生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
【参考法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01.01生效)
第十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02.13生效,2019.07.20废止)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03.01修订)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03.01修订)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03.25生效)
二、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三、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七、业主分摊换电梯是否属于非法集资?
业主分摊换电梯不属于非法集资。如果小区的电梯使用时间长了需要更换,但维修基金又不够,就需要业主集资更换。但集资的具体方案和资金的管理必须要由业主大会或本栋楼的业主讨论通过,并将分摊费用的方案报居委会和房地办物业科备案。
八、请问非法集资刑满释放后是否还钱?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非法集资案件到了法院,法院会组织清退,清退阶段会把剩余的全部钱款返还给集资人,钱款不足以返还的各机关不予补偿,由集资人自行承担。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九、数字藏品是否涉及非法集资或诈骗、洗钱?
作为Web3下的新兴产业,美誉必定伴随着污名。关于博主以上表述:【某项目方一夜爆赚1300w,数字藏品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和“诈骗”?】的相关内容,以下回复为个人观点,拒绝来杠,杠就是你赢。
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我想有必要先和大家聊一聊,什么是数字艺术品,它又是如何进行交易,我们如何判断其合规性?
首先,数字艺术品≠NFT。
NFT的定义是非同质化代币,而国内数字藏品并不是一种代币,这有着本质化的区别。
数字藏品不能通过虚拟货币购买,只能以法定货币人民币或者数字人民币购买、而国外的NFT是可以通过ETH、USDT、SOL等购买。
总的来说数字藏品就是NFT本土化、合规化的应用探索、展现模式。
除此以外,数字艺术品和NFT一样,都具有公认的五大价值:
1.艺术欣赏价值;2.把玩娱乐价值;3.私人收藏价值;4.日常使用价值;5赋能实体价值。
(本篇不作赘述,有感兴趣的伙伴可以上某度搜索了解。)
以题主提及到的“疯狂食客”为例,其官网对“原始立方”的简介如下:
划重点!根据官方的信息,我们可以明确看到数字艺术品的五大价值。
再查阅近期的“疯狂食客”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同样可以看到关于“原始立方”的相关系列活动,可以见得,官方对于此产品并非一时兴起随意定价,而是属于有布局的长期规划。
那么,如何判断数字艺术品的合规性?
1.发售方有合规的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2.售卖渠道正规
有官方资质、或者是国有资本入驻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信度更高。
据网络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998家数字藏品平台中,301家开放了“二级市场”,占比约30%。大家可以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软件,查看不同企业的股权信息和结构。
3.有正规区块链加密认证
数字艺术品最关键步骤是区块链加密环节,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可识别的、不可篡改的编码,购买者拥有对它进行转卖获利、赠送他人等权利。简而言之,能“上链”的称为正规。
数字藏品在国内受欢迎程度与日俱增,很多人就将其和“诈骗”和“非法集资” 扯上关系。真相是否如此?此处某度某科指路。
诈骗_百度百科非法集资_百度百科根据如上信息可以看到,“诈骗”的定义需满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特征。目前国内合规的数字艺术品平台及项目方,都采取了正规的售卖渠道,并于售前公布详细的信息,并不存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情况。
而“非法集资”的定义中,“使用诈骗”的方式是其主要特征。在不满足“诈骗”的条件下,“非法集资”自然不成立。另一方面,数字艺术品平台及项目方也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从事的是数字艺术品的售卖活动,数字艺术品作为数字资产,是法律认可的财产形式。
偏见是无知的产物——威·赫兹里特。
之所以会有“诈骗”“非法集资”的舆论出现,笔者认为,是由部分大众的对相关行业及法律知识比较懵懂、信息误差较大导致的。但成年人要为自己的每一次言论行为负责,互联网并不是法外之地。
在新兴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行业监管方也要促进大众教育,同时出台更多条例、不断规范企业及从业人员,起良性导向作用。企业同时也要承担社会责任感,助力行业发展正规化。
最后,希望大家要懂得辨别信息的真伪,理性看待数字艺术品的发展。
十、非法集资立案前以房抵债是否追回?
追回有个时间限制,超过时间了就没办法追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