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储粮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或者入库的粮食未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二)对承储的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粮食陈化变质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四)熏蒸剂、
二、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规定通常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制定,并且可能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可能包括罚款、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责任企业的停产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此外,如果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企业可能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具体的处罚规定需要查阅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以获得准确信息。
三、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为坚决防范遏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安全首要责任,并将全面实施“六个一律”严管重罚措施。
《意见》明确,要落实好建设单位施工安全首要责任。要求严厉查处建设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现场管理不到位、随意压级压价等突出问题。建设单位投标文件和施工总承包合同必须约定安全事故防范目标、措施及违约责任,保障合理造价、工期,出现重大隐患或引发安全事故的一律顶格处罚。压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履职要求和对分包单位的管控措施,全覆盖实行项目专职安全员企业总部外派制。
在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风险防控方面,凡发现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一律责令立即停工,告知有关单位停止供水供电。严厉打击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出借资质资格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速认定并实施顶格处罚,每年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紧盯危大工程,聚焦易发群死群伤的起重机械、高支模、脚手架、深基坑关键风险,分类明确风险防控重点,强化各方主体全过程监督和影像资料留存备查。完善整治机制,全面推行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分4级梳理管控风险隐患,严厉打击有章不循、弄虚作假等行为。
《意见》要求全面实施“六个一律”严管重罚措施,切实纠正施工安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处罚“宽、软、晚”问题。即,凡发生施工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律对责任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按上限暂扣、停业、降级、吊销有关证照,实施经济处罚;一律将对事故直接涉及的施工、开发、设计、监理等单位公示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事故结案处罚执行完毕前政府投资和国有主导投资项目应谨慎委托建设任务,政府土地出让应慎重选择,一般事故在设区市范围内公示警示,较大及以上事故在全省范围内公示警示;一律对事故项目责令全面停工整顿,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涉及国有企业的,一律通报国资监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扣减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得分。将重大隐患作为事故惩戒,凡发现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方案、组织论证审核、按方案施工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突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点岗位人员配备履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等重点,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的,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罚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五、农业生产安全事故
农业生产安全是保障农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而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会给农业生产带来严重影响,还可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
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人为因素、设备故障等原因引发的事故事件。这些事故可能涉及农田灾害、农机装备故障、农药、化肥等农产品使用不当所引发的事故或污染事件。
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
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影响不容忽视。首先,农业生产安全事故会导致农田灾害,如洪涝、干旱和冻害等,破坏农田土壤,影响作物种植和产量。其次,农机装备故障和事故会影响农业机械的正常运转,增加农民生产负担,降低农业生产效益。此外,农产品使用不当引发的事故或污染事件,可能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危害公众安全。
预防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
为了减少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农业生产安全水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加强农业生产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 完善农业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业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 加强农业生产安全监管,加大对农田、农机装备、农产品的监控和检测力度。
- 加强农业灾害预警和防范工作,提前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减少灾害损失。
- 推广安全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农业生产安全水平。
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措施
尽管我们采取了一系列预防措施,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仍然无法完全避免。因此,我们还需要制定应急措施,及时应对事故事件,减少事故损害。
首先,建立健全农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和应急响应措施。其次,加强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应对事故。
加强监管与责任追究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应对农业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和责任追究。
首先,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业生产安全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农田、农机装备、农产品等的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其次,加强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同时,加强事故调查和案件查办工作,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刑事、民事责任。
总之,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都会带来严重影响,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农业生产安全工作,加大投入,加强监管,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农业生产安全水平,确保农业生产的持续健康发展。
六、安全事故处罚标准2021?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七、安全事故报备规定?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3、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5、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八、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怎么处罚?
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的大小程度处罚
九、重大安全事故逃逸处罚?
《交通道路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安全事故治安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矿山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