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充装许可要参照的是《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

三、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DL 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目前还有效,未被废止或替代。注意《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的规定: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本规程规定了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锅炉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四、铁路安全监察职责?

第一条 为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确保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加挂“××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安全监管办具体管辖范围由铁道部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三条 安全监管办主任由各铁路局局长担任。安全监管办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应急管理、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和法律事务工作的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根据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或职务任免,安全监管办主任、副主任相应进行调整,不履行任免手续。

  第四条 安全监管办主任负责安全监管办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二)组织研究部署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签发安全监管办重要法律文书和重要文件。

  (四)国家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监管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与其分管业务有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直接负责。

  第五条 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管理本安全监管办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关系,统一管理安全监管办文件、安全监管办印章以及行政处罚专用印章。

  (二)负责运输安全执法人员管理,具体包括执法人员资格的初步审查、考核和日常培训,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以及对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管理制度,统一受理行政处罚案件,对不当行政处罚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四)建立健全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参与事故调查,草拟事故认定书;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负责对参与事故调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及监督检查。

  (五)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事务。

  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安全监管办指定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安全监管办的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土地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各专业领域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和相关行政处罚职责。

  安全监管办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建议,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七条 安全监管办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相关情况,保证与铁道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单位信息畅通,协调铁路有关部门、单位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事故时的具体工作。

  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规则,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督促落实有关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的各项要求。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现场组织、救援指挥工作。

  第八条 安全监管办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与安全监管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对涉及或可能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及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统计、分析和报告,管理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二)对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组织研究处理有关行政争议案件,对安全监管办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安全监管办发布有关安全监督管理行政事项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名称和专用印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专用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专用章”。安全监管办人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时,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证”。行使相关行政处罚职责时,还应当出示铁道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执法证”。

  安全监管办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人员应当具备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和专用罚款票据。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规定,专用罚款票据由铁道部统一向财政部领取。罚款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预算,对其工作条件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办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规则,加强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严格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依据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重大行政管理事项应当经安全监管办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铁道部应当加强对安全监管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铁道部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督促安全监管办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和工作部署。发现安全监管办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办对依法履行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职责,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安全监管办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行政不作为等行为的,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铁道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铁道部其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什么是安全监察?

专门监督管理有关安全方面的行为

六、安全风险安全监察的区别?

安全风险和安全监察是安全管理领域的两个概念,有以下区别:

1. 定义:安全风险是指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潜在危险。安全监察是指对某个组织、项目或区域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安全法规、标准和要求。

2. 范围:安全风险涉及对潜在危险的识别、评估和管理,以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概率,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安全监察涉及对某个实体或活动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法规要求,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问题。

3. 目的:安全风险的目的是通过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的实施,减少或消除潜在的危险,提高安全性和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监察的目的是确保实体或活动符合安全法规和标准,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问题,确保安全执行和达到预期的安全目标。

综上所述,安全风险管理是对潜在危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的过程,而安全监察则是监督和评估某个实体或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为保护人员、财产和环境安全做出贡献。

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

第三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或者责令关闭矿井的,应当对煤矿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八、安全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区别?

一、安全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法规,对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监督。

工作内容

①负责建筑施工安全政策、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

②检查督促指导施工企业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监督施工现场安全施工规程的执行,做好监督日记。

③对施工现场有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施工企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停工整改或报告站领导或上级予以处罚。

④施工中发生事故时,监督员及时调查情况并督促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⑤工程竣工验收前作好安全评价工作。

⑥加强学习安全知识,提高业务素质,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守。

二、安全监察

《安全监察》是2011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教育部高等学校安全工程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

内容简介

本教材系统地阐述了安全监察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主要包括安全监察概述、我国安全监察体制及运行机制、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监察的技术环境、安全监察的技术方法、安全监察程序和安全监察实务。针对煤矿、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电力和信息网络进行了安全监察实务的介绍,说明了安全监察的应用技术和方法。

本教材是“全国高校安全工程专业本科规划教材”之一,可作为高等院校安全工程专业及其相关专业的教材,还可作为安全监察人员及安全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研究人员的参考用书。

九、物业安全监察工作职责?

物业安全督察岗位职责

A.工作职责

a)负责安全部的日常培训工作,按照安全工作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并分批召集基层安全员落实培训工作。

b)每月组织各片区进行对培训的内容进行考核,每季度组织安全部各片区班组的军事考核。

c)负责每月现场质量记录表格的收集、整理、检查,无误后交主管检验,最后按要求交资料室存档。

d)负责安全部新员工的入职引导及岗前实习安排与指导,并关心和了解新到安全员的思想和生活动态,及时将情况向安全主管报告。

e)负责安全部内部活动的组织,制定内部活动计划,并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班组内部思想交流沟通会。

f)负责对安全部的内务管理,制定内务管理办法,及时按照体系要求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十、特种作业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