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淘宝交易资金保障?
意思是淘宝系统可能认为这笔交易存在安全问题,或者卖家申请了消保账期保护服务,淘宝系统自动对交易进行账期保护。
交易状态显示交易成功后15天内,买家没有发起维权退款,系统会在第15天超时后把货款打给卖家。
淘宝会对这些类型的订单采取冻结资金等支付宝收款账户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淘宝规则》规定的部分违规行为涉及的订单;(二)交易行为或交易流程存在异常,交易履行风险较高的订单;(三)商品品质、真伪或合规性已引发司法调查、行政监管、媒体报道、公众质疑等风险情形;(四)店铺的交易量或维权量在短期内出现显著增幅或密集积累,可能引发买家维权大量集中受理的风险情形;(五)类目或行业准入、淘宝官方活动准入要求采取冻结资金措施的订单;(六)其他淘宝认为需要进行交易资金保障的订单。扩展资料注意事项:【第一种:订单交易存在风险】您店铺订单交易存在风险(如发货/售后环节存在异常、近期成交订单异常过高等)或商品存在交易风险或与实际不符等的情况,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和售后服务品质,对订单款项采取交易账期延长,无需申诉,对店铺的经营是没有任何影响,到期自动解除,无法提前解冻资金哦。
【第二种:处罚连带的账期延长】您可以针对除交易风险保障的其他处罚(如假货等)进行申诉。
若申诉成功,处罚撤消,钱款立即解冻。
若申诉不成功或未申诉,处罚继续。
交易成功后15天内买家无维权需求,则钱款解冻。
在此期间,买家发起售后维权,钱款归属根据维权判定结果为准。
二、保障性资金是指?
保障性资金是指用于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支出以及偿还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本息,不得用于其他支出。保障性住房资金还要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根据年度预算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模式进行拨付。
在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方面,办法提出,新建、改建、收购保障性住房用于廉租住房房源的,由济南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工程合同、工程进度和质量、购房合同以及批准的年度预算,提出预算拨款申请,经济南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三、如何保障资金安全?
保障资金安全的方法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方法:
建立紧急备用金:将一部分资金存储为紧急备用金,以备不时之需。
分散投资组合: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资产类别,以降低单一投资风险。
定期监测和审核账户: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确保所有交易和转账都是合法和准确的。
不要泄露个人信息:确保不要向任何人个人信息,以防止身份盗窃和金融欺诈。
遵守安全规定:了解并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例如密码策略、反欺诈措施等。
使用安全的支付方式:选择使用安全的支付方式,例如信用卡、借记卡和电子支付等。
定期更新密码:定期更新您的密码,以防止任何人未经授权访问您的账户。
谨慎对待投资机会:在做出任何投资决策之前,请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尽职调查。
保持冷静和理性:在处理任何金融问题时,保持冷静和理性,不要感到恐慌或绝望。
总结起来,保障资金安全需要您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建立紧急备用金、分散投资组合、定期审核账户、遵守安全规定、使用安全的支付方式、定期更新密码、谨慎对待投资机会和保持冷静和理性。
四、资金保障能力怎么证明?
通常来说,看资金保障能力从以下几点来证明。
1、现金流量表:把表格分为operation,finanical,investment.然后在把三年的数据横向比较,特别是operation的现金稳定不稳定。
2、损益表:现金的来源是每年的营业收入,所以稳定的营业收入也是一个稳定的资金的保障。
3、资产负债表:负债特别是短期负债的明细很重要。
五、社会保障资金是不是社保那什么是社会保障资金?
社保资金是社会劳动保障资金的简称,也简称为“社保金”,是由国家和地方社会劳动保障局统筹的,通过国家、地方、单位集体和个人多渠道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参与社保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是为参保人员的未来生活提供最基本保障的“养老金”和未来生命意外抢救或医治的“救命钱”。
社保资金被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规范许可的操作程序而进行投资增值的活动,即转化为投资资金,也称为“社保基金”。社保资金不同于社保基金,而社保基金来源于社保资金。
六、社会保障资金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组成是怎样的?
社会保障资金具有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多重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提供收入补偿。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补偿功能,就是保障劳动者在遭遇社会经济风险事故,暂时或永久失去经济收入时,能从社会保障计划、项目中得到保险金以补偿收入损失。社会保障资金的这项功能,是为了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保障劳动者在遭遇风险事故时,例如年老退休、失业、工伤、疾病或生育等情况下,仍能得到适当补助以维持自己及家人的基本生活水平。
(2)均衡社会消费。社会保障资金的均衡消费功能,就是通过居民收入的转移支付或延期支付,使用于消费的居民收入在每一时期保持大体的均衡,从而维持社会消费品供求关系的平衡。
(3)激活资金市场。为满足未来的、长期的支付需求而积累起来的庞大的社会保障资金,有可能形成国家的建设资金而对金融市场的繁荣起积极作用。在金融市场中,不同的金融工具如银行存款、公司债券、公司股票、国家建设债券、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其利润率、安全性、回收期变现能力等都各不相同,可以根据各社会保障制度、计划和项目基金的特点进行多方面的投资,在基金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使金融市场获得长期的、稳定的资金来源。
(4)规避社会风险。社会保障资金的一个重要功能,是通过资金的积累和调剂余缺,达到规避社会经济风险的目的。在众多的社会经济风险中,有些风险是可以预测的,如年老退休等;有些风险是不可预测的,如疾病、伤残等;有些风险是当事人可以控制的,如生育等;有些风险是人类无法控制的,如灾害等。正因为有如此之多的社会经济风险,而且风险情况又各不相同,所有人类必须在风险发生之前未雨绸缪,预先准备好足够的资金,满足风险发生时的支付需求。
(5)协调社会公平。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和支付,实质上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之所以要进行再分配,是因为市场机制造成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在市场经济体制中,通行的是效率原则和竞争原则,一些人因社会的或个人的原因,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环境,所以被边缘化为社会的弱势者。但是,人类社会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整体,不同于动植物界通行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原则,人类社会要讲平等、公正,要扶助弱者,要和睦相处。社会保障资金的设立,就是起到在经济上扶助弱者从而体现社会公平的作用。
社会保障资金与社会保障基金的区别
第一,定义不同。基金常常是为特定目的专设,带有专款专用性质,有结余和投资运作。基于此,政府用一般税收安排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卫生经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以及对就业和社会保障补助金,不能称其为基金,而只能是资金;而且,在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过程中,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也不能成为基金,只有当其缴费收入大于待遇支出、资金沉淀下来需要进行投资运作时才能称其为资金。
第二,范围不同。社会保障资金比社会保障基金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都要宽泛。社会保障资金包括社会保障的各方面基金、财政性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彩票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等,是一个包括了基金在内更为宽泛的概念。
第三,管理责任和管理范围不同。社会保障资金与社会保障基金不仅仅是一个字的表面差异,更在于其背后的管理责任和管理范围的不同。市场对基金影响巨大,尤其是对养老金。所以,社会保障资金需要政府给予高度关注。
七、西湖大学资金有保障吗?
有。要维持西湖大学的正常运转,每年经费约10亿至12亿元之间,这意味着西湖教育基金会要有一个200亿至250亿元的永续资金池,才能确保西湖大学实现长期稳定发展。除了向社会募集资金和依靠政府扶持外,西湖大学也要增强自身“造血能力”。
由此,西湖大学顺理成章地跨界当起了VC。创投日报记者在天眼查查询显示,西湖股权投资成立一年多以来,共参与了4起投资事件。除了上文提到的连续两轮投资诺一迈尔外,还参与了生物技术创新公司西湖欧米的种子轮,和药物研发公司新芽基因的Pre-A轮融资。作为西湖大学全资控股的投资基金,其投资理念也与西湖大学定位保持着一致,集中在生命健康、前沿技术领域。
八、医保资金保障管理条例?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医疗保障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第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
第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 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规范、简化、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制作并定期修订服务协议范本。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应当听取有关部门、医药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专家等方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推广使用信息技术,建立全国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对跨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由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用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调查对象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结果,加大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
(三)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
九、乡村路网工程资金如何保障?
一是落实养护工程资金补助政策。继续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其中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包括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替代性返还+增长性补助”,以下简称“替代养路费部分”)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方式由原来的按里程定额补助转变为按比例补助。
明确“替代养路费部分”不得低于本省改革基期年(2009年)公路养路费收入占“六费”收入的比例,“替代养路费部分”中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不得低于15%,实际高于上述比例的不得降低。同时,应满足《通知》提出的“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80%,且不得用于公路新建。
十、医疗保障资金支付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一)门急诊医疗费用;
(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含)以下的费用;
(四)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等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